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
京商罚字(2015)第0532号
处罚日期:2015-10-14 处罚内容:罚款1万元 处罚机关:北京市商务委员会
处罚决定书号:京商罚字[2015]第0532号
当事人:北京中金华业珠宝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赵世林
住所: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1021号
2014年3月25日,本委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。2014年3月31日,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世林携带相关材料来本委接受询问,赵世林的受委托人周庆杰分别于2014年4月14日、2015年4月24日来我委接受了询问并补充了相关材料。经查,发现你单位存在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,未依照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。
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、合同书等证据佐证。
你单位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,未依照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,违反了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依据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本委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。
北京市商务委员会
2015年10月14日